停車場設施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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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設施分類
本《標準與準則》所稱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建筑物建設時需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建筑業主使用的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筑為目的地的外來車輛停放的設施與場所;所指的車輛包括各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可采用地下停車庫、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地面停車場等多種型式,嚴禁占用規劃批準為綠地和道路的部分設置停車泊位。 地面停車泊位應集中安排用地,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間任意設置和占用小區出入口通道設置停車位,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集體宿舍等建筑的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配建總泊位數的40%,其他建筑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配建總泊位數的20%。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需設置機械停車設備的,住宅類建筑其機械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停車泊位總數的90%;各類公共建筑一類區不得超過80%,二類區不得超過70%,三類區不得超過60%。采用二層升降式或二層升降橫移式機械停車設備的停車設施,其凈空高度不得低于3.8 米。劇院、商業、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
建筑物配建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應與機動車停車設施在空間上盡量整合協調,考慮將來轉化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規則規定的二類區、三類區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過規劃批準后,可按15:1的比例換算,配建機動車停車位。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于地下2層及以下,并應單獨設置車輛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混合設置。
1.3出入口 機動車出入口不得設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路幅小于30 米的不得小于30 米;路幅30 至40 米的不得小于50 米;路幅40 米以上的不小于80 米。若相鄰交叉口距離過小,出入口設置不能滿足以上要求的,可設于交叉口最遠端。